土壤修复之他山之石:日本重金属污染防治经验(2)

  •   该法第五、第六规定了对于划定的“对策区域”,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制定土壤污染对策计划及变更的内容。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和环境省的规定,对策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对策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进行调查测定;第二、根据“对策区域”内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划分不同的利用地域,并制定利用方针;第三、防止土壤污染的灌溉排水和其他设施的设置、管理和变更,以及除去土壤中污染物的客土法和为合理利用污染农田土壤而进行的土地名目变更等。第四、其他必要事项。都道府县制定对策计划时,必须与农林水产大臣和环境大臣进行协商征得同意,同时还要听取环境审议会以及相关市镇村长的意见。对策计划一旦确定,必须及时公告。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根据对策区域的变更情况以及土壤中重金属的变化情况,适当变更对策计划。

      (4)在土壤污染防治上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整治结合原则

      (5)法律责任严格明确

      该法第三、第四条规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区域的确定和变更。都道府县知事对于其辖区内的农用地,当确定土壤及农作物中所含重金属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该土壤生产的农作物可能会损害人体健康,或者该土壤所含有害重金属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时,即可将该区域指定为污染区域,有必要采取相应规制措施,称之为“对策地域”。在指定“对策区域”时,必须根据《环境基本法》的规定听取环境审议会以及相关的市镇村长的意见。确定划定“对策区域”时,需要及时进行公告,并向环境大臣报告,同时通知相关的市镇村长。市镇村长如发现其辖区内存在需要指定“对策区域”的情况时,也可以向都道府县提出指定申请。 当“对策区域”发生变化时,都道府县知事可遵循程序做出变更或解除。

      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地区基本政策与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市、町、村)可进一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行动计划开展环境经营措施。[1]非营利性机构包括财团、法人、社团,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和实践工作,成为环境行政管理体系的有力补充。普通市民则自觉地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点一滴的体现在日常生活中。

      (1)立法目的和有害物质的定义

      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重金属物质超过限量或者说不符合土壤质量标准,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该指定污染区登记簿公众可以自由查阅。只有成功实施了整治措施将土壤污染降至达标的程度,该区域才可以从登记簿中删除。登记簿的自由查阅制度,在促进土地所有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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